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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杨团在2010年发表的《关于基金会研究的初步解析》文章中提出,基金会在中国的历史仅百年左右。本质上,“基金会”无论作为名词概念还是组织制度,都是从国外引进而非本土产物。在周秋光和曾桂林所著的《中国慈善简史》中,又对这段百年历史做了追溯和具体阐释。
在悠久的中国民间慈善历史中,与基金会相似的“类基金会”组织可追溯到1400多年前隋朝的义仓和宋朝的义庄、义田。义庄是靠捐赠、捐献和购买田产形成的公益田庄,其收益一般用于兴办学堂、资助应举赴考等公益活动。
民国时期,也用过类似于“基金会”范畴的组织名称。民国时期所出现的成熟的慈善事业实践与基金会运营模式如,1920年熊希龄创办的香山慈幼院、与1932年他捐出全部家产创办的“熊朱义助儿童幸福基金社”;此外,还有1938年宋庆龄创办的中国福利会
(1945年改名中国福利基金会)
,但“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基金会数量不多”。
据2009年出版的第一本《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中所述,新中国建立后,公益慈善领域陷入停滞,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渐得到恢复。王名也在接受“基金会行业发展40年”专访中提到,1980年代成立的基金会,是有中国特色的
非典型意义上的基金会
,或者说是以基金会之名募集社会资源,类似于慈善会的形式。
(例如下文所说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是一个“以募集资金为形式、为儿童少年教育福利事业服务”的社会团体。)
1981年7月28日,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等 17个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单位发起的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成立的第一家国家级公募基金会,开启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时代。
随后,在1982年5月和1984年3月,宋庆龄基金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相继成立,揭开中国基金会发展的序幕。
承上所述,在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公布前,基金会被归入社团法人进行管理,但是基金会是以财产为基础设立的组织,这与社团由会员组成的基本特点有着本质差异;直到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定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这才开始有真正意义上的基金会。
金锦萍的《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研究》中提到,大陆法系将法人分类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为人的组织体;而财团法人则是以捐助财产为其成立基础的法人,是财产组织体,基金会就属于财团法人的范畴,而我国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
我国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定义基金会为“非营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的一个类别),相较于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归类为“社团法人”进步了许多,但像中国台湾、日本等归属于大陆法系的地区或国家,基金会作为财团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王名和徐宇珊对于基金会的本质,有一个非常形象的说法:如以结社类比,可将基金视为财产的“结社”形式,基金会则表现为用之于公益的捐赠的特殊财产的“结社”形式;
相对于其他非营利组织来说,基金会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它是以捐赠为基础形成的公益财产的集合。
听听
北京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金锦萍怎么说: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确立了基金会在内的非营利组织在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地位。2016年《慈善法》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出台。绝大多数基金会凭此获得了慈善组织的资格,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基金会还保留着但非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
2017年又出台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一法律看起来好像跟基金会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但事实上关系非常大,涉及到境外资金进到境内活动的时候,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要不要受该法调整的问题,在这点上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
2017年《民法总则》出台到2021年《民法典》实施,民法典基本上吸纳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
确立了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基金会的法律地位:
其一,是非营利法人的一种,是捐助法人;
其二,是税法中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其中一类,独立税法地位的初步确立;
其三,基金会是慈善组织的基础组织形式之一;其中
如果基金会获得慈善组织资格,那么还将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能获得公开募捐资格。
徐宇珊在其博士论文《论基金会——中国基金会转型研究》
(已于2010年出版)
中就指出,美国现代基金会成立的基础,来自于几个商业大亨的巨额捐赠,而中国很多基金会成立之初并没有钱,甚至一度出现“没钱就办基金会”的局面。
大部分的中国基金会,首先作为一个筹款机构出现,广泛募集公益资金是中国基金会的首要职能。
本文转载自CF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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