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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超派现的现状和使用制度,存在什么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超募资金使用制度为更有效率的发挥募集资金的配置作用,监管机构对其的使用、编制、披露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相关管理一方面要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层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要规范执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数量以及具体使用信息进行披露;
《发行监管问答一募集资金运用信息披露》要求对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市场前景以及相关风险进行详细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要求董事、监事、股东大会以及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应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这些规章制度要求董监高、上市公司内部制度、第三方保荐机构等多个角色都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多维度的监督,以达到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有效约束的效果。
目前我国超募资金使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4-2020年间A股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其中有超募现象的公司数量703家,占比80%;未超募的公司数量175家,占比20%。
可见,超额募资现象在资本市场上普遍存在。
其中超募资金持有率(超募资金/计划资金)均值为0.461,最大值10.51。
超募资金持有率中,3倍以内超募率的占比72%,10倍及10倍以上超募率的占比5%。
可见超募资金的规模非常大。
在703家超募公司中,超募资金达7282亿元,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性的公司数448个,金额达360亿,超募资金用来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数46个,金额达51亿,超募资金用于对子公司增资的公司数82个,金额达1130亿。
我国上市公司超募资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不规范,项目变更情况时常发生,且相当部分的变更未按照规定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相比于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股权融资成本低,加上缺乏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硬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企业用这种方式获取资金的动机。
为了达到目的,
企业采取先获取资金再找寻项目的走一步看一步应对策略
,拍脑袋的制造或编造项目先应付监管要求,那么募集资金投向的频繁变更也就不足为奇。
②超募资金的披露信息不完整且不规范,外部监管机构要求公司内部应至少每季度核查一次,保荐机构要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但在查阅资料及翻阅专项报告时发现,超募资金的信息披露存在严重缺失问题。
整体而言,资本市场的募资总盘在不断逐年扩大,超募资金总额度也在逐年扩大,但己使用的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的比例却在逐年下降。
己披露的超募资金的信息更是大幅度的逐年下降
,究其原因,首先可能是市场急剧的供需失衡,异常的“三高”现象使得大多数企业没来得及在短时间内找寻出足够多的计划外项目妥善安排投放资金。
其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受外部监管层的被动要求,当监管层放松时,超募资金的披露信息也减少,上市公司普遍缺乏自我意识的主动披露。
超募资金的总体使用呈现非效率状态,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据统计,部分公司的超募资金或者处于长期的闲置状态、或者用于“购置豪车、购买高档写字楼”等奢侈型消费、或者用于发放非正常薪酬,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提供高额的私有收益等低效使用。
我国超派现相关现状及存在问题
现金股利决策实质属于公司整体财务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一环,需要用系统性、关联性视角进行审视。
它与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投资计划、现金持有决策息息相关,现金股利政策并非是单一财务决策,而是财务生态系统平衡的博弈。
现金股利政策不仅是项企业的财务决策内容,也是上市公司向整个资本市场、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经营业绩信息、公司未来价值增值信号的有力媒介,同时更是资本市场长足可持续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的稳定剂。
上市公司可以因时顺势选择不同侧重点的现金股利政策方案,发挥出最大效应,提升企业价值。
我国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驱动因素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驱动因素,总体可分为主动性驱动和被动性需求。
首先,基于“积极信号传递”的主动性驱动。
运行成熟、盈利稳定的上市公司对股东实施持续平稳的分红策略,即可向广大投资者传递本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实力雄厚、未来乐观可期等积极信息,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利于股价的提振,另外对于暂时没有较为友好项目投资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也是资金的另一种高效率使用。
其次,基于“增发融资”被动性驱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只有当前三年累计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净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前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才满足公开增发证券的条件。
可以推测部分公司为了获得再次融资,不得不“主动地”进行大手笔的现金股利发放。
最后,基于“满足合规性”被动型驱动。
有关政策要求发行人对公司的分红计划、回报基线、决策流程等在指定文件中进行详细披露,并且保荐机构需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发表审核意见。
由于监管层的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也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现金股利政策,将其尽可能的纳入日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中。
在各项政策的推进及监管层的不断引导下,派发现金股利的公司的数量比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尤其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只有当前三年累计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净利润不少于公司当前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才满足公开增发证券的条件。
融资分红的端倪越来越明显。
据统计,近30年,A股派现总额超过10万亿元,其中现金分红总额超过企业净利润的30%的上市公司有1500余家,企业越来越偏好超派现。
虽然有各项政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偏向高派现或者超派现。
当然,就总体市场而言,现金股利支付的力度并未有明显的提高,有待进一步改善。
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动力更多来自于“满足合规性”被动性驱动及“增发融资”被动性驱动,而不是基于“积极信号传递”的主动性驱动,从财务管理角度做出自发性的理性决策的公司仍比较少。
与成熟度较高的资本市场相比
,较低现金股利回报率、较差的稳定股利分配、较差的连续股利分配和突击式分红是我国上市公司分红主要呈现出的特点。
实际上无论是现金股利的支付力度,还是现金股利政策的连续性方面都远远低于成熟市场的平均水平,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亚健康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