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融资圈到的钱并不属于老板,为何他们却挣破头了要上市?-在公司入了股叫股东还是股民
158
2024-11-07
引言
你能想象一个男人同时拥有四个妻子,还分别和她们生了四个孩子吗?你能想象一个男人以银行高管的身份,骗取了四个女人和他们的亲友近300万的钱财吗?你能想象一个男人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管,却因为重婚诈骗被判处1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吗?
这些听起来像是小说或电影里的情节,却是真实发生在我国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这个男人就是顾某,他在2016年到2019年的三年多时间里,与四位女子保持了婚姻或同居关系,每一位女性被他榨取的钱财都在五十万元以上。他不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他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和诈骗罪,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案件概述
顾某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他自称是银行高管、名牌高校毕业,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多位女性,并与她们发展恋爱关系。他先后与四位女性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与她们生育了四个孩子。他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和虚假身份,在贸易、融资、并购等环节进行诈骗活动,从四位女性及其亲友处骗取了近300万元,并将这些钱全部用于赌博。
2019年9月25日,顾某与第一位女性郑小姐结婚三年、有个两岁女儿后,郑小姐发现顾某不仅身份是编造的,还在外面有其他的女人。郑小姐向浦东公安分局孙桥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顾某诈骗了60多万元,还骗了自己的亲戚130多万。随后,顾某与第二位女性麻小姐结婚两年、有个一岁半儿子后,麻小姐也接到郑小姐的电话,并发现顾某还有其他孩子。麻小姐决定与顾某离婚,并发现自己也被顾某诈骗了50多万元。同样,在顾某与第三位女性糜小姐以夫妻名义同居两年、有个一岁女儿后,糜小姐也发现顾某的真实身份,并于2019年10月17日向杨浦公安报案,称自己被顾某诈骗了80多万元。最后,顾某在2020年11月又在广东隐瞒过往的婚姻状况,与第四位女性李女士登记结婚,并从李女士那里骗取了50万元。
2021年2月,顾某因诈骗嫌疑,被浦东警方抓获到案。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顾某被认定犯重婚罪和诈骗罪,合并执行1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
重婚罪和诈骗罪
。下面我们分别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分析。
1.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本案中,顾某先后与四位女性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分别与她们生育了四个孩子。顾某在2016年11月和郑小姐在香港登记结婚后,在2017年1月又和麻小姐在上海登记结婚,在2017年7月又和糜小姐以夫妻名义同居,在2020年11月又和李女士在广东登记结婚。顾某明知自己有配偶,却故意与其他三位女性结婚或同居,构成了重婚罪的主体、客观和主观要件。顾某的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和家庭权利,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2.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是一种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以自己或他人非法获取财物为最终目标。所谓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不告知对方应当知道的真实情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按照错误认识行事。所谓骗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使对方在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他人。所谓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并能够单独占有和支配的动产、不动产、票据、证券等。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或他人无权占有他人财物而故意采用欺诈手段获取之。
本案中,顾某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和虚假身份,在贸易、融资、并购等环节进行诈骗活动,从四位女性及其亲友处骗取了近300万元,并将这些钱全部用于赌博。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银行高管身份、合伙开公司、办理出国移民等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他人财物。顾某明知自己无权占有这些钱财而故意采用欺诈手段获取之,构成了诈骗罪的主体、客观和主观要件。顾某的诈骗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依法受到刑事处罚。
三、案件影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高管重婚诈骗案,其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人和家庭层面,还涉及到上市公司和社会层面。本案对上市公司、相关主体和社会公众都有一定的启示和警示作用。
1.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顾某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高管理人员,他的重婚诈骗行为直接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信誉,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顾某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和虚假身份,在贸易、融资、并购等环节进行诈骗活动,不仅损害了公司与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公司涉及的交易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顾某将骗取的钱财全部用于赌博,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违背了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利益,损害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安全。顾某因为重婚诈骗被判处刑罚,导致公司出现高管空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管理。顾某的重婚诈骗行为也可能触发公司的退市风险,影响了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本案提醒了其要加强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注重对高管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和履职监督,定期进行业务与履职合规性评估。同时,上市公司要加强与合作方、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和信息披露,及时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对相关主体的影响
本案中涉及到四位女性及其亲友等相关主体,他们都是顾某重婚诈骗行为的受害者。他们不仅在感情上受到了背叛和伤害,在财产上也遭受了损失。他们中有些人是因为相信顾某虚假身份而与之结婚或同居,有些人是因为相信顾某虚假项目而与之合作或投资。他们都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审慎和防范而落入顾某的圈套。
对于相关主体而言,本案提醒了其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在涉及婚姻或经济交往时要多方核实对方身份和信息,避免盲目相信或轻信他人。同时,在发现自己受到欺诈或侵害时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起诉,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3.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高管重婚诈骗案,其影响不仅局限于个人和家庭层面,还涉及到社会层面。本案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于婚姻制度、上市公司治理、诈骗犯罪等方面的关注和讨论。本案也反映了我国在婚姻登记、上市公司监管、诈骗防范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本案提醒了其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价值观,尊重和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遵守婚姻法律法规,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同时,要增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参与,关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经营状况,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要提高对诈骗犯罪的警惕和防范,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遇到可疑情况时要及时报警或求助,不要轻信他人或贪图小利。
总结
本文对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高管重婚诈骗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读,从人物、地点和事件的背景,到这个故事的社会影响和可能的解决方案,深入探讨了各角色的动机和感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故事的多个面向。本文旨在通过这起案件,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要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价值观,增强对诈骗犯罪的警惕和防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