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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今年16家上市公司退市#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当接二连三的上市公司退市不再引发市场惊呼的时候,说明退市已呈常态化。
6月9日晚,*ST银鸽正式触及面值退市条件,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实际上6月8日*ST银鸽就已“命悬一线”,股价一度跌停,但尾盘时出现惊人的拉升至涨停,公司得以续命一天。*ST银鸽是一家老牌上市公司,已在A股上市23年。截至今年一季度末,股东户数超7万。
《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发现,截止到6月9日,2020年以来已有24家上市公司退市或触发退市条件,超过2019年全年的18家。其中有13家上市公司为强制退市,其中面值退市为9家。
专业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面值退市说明,市场在更多发挥作用。退市是投资者“用脚投票”、完全市场化的选择,市场的惩罚才是最大的惩罚。
与此同时,业界呼吁,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如果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即使退市后监管部门仍应作出处罚,便于后期投资者索赔。同时,中介机构的责任也应进一步压实,有责任的也应依法赔偿。
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将作为诉讼的代表人,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专业人士表示,这种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方式值得期待。
今年以来24家退市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统计,截至6月9日,2020年以来已有24家上市公司退市或触发退市条件,超过2019年全年的18家。
24家上市公司当中,有13家为涉及强制退市,包括*ST保千、ST锐电、乐视网、金亚科技、
*ST龙力、东沣B、天广中茂、*ST美都、神雾环保、ST天宝、盛运环保、*ST大化B和*ST银鸽。通过重组方式退市的也已有11家,如天业通联等。
值得一提的是,ST锐电、东沣B、天广中茂、*ST美都、神雾环保、ST天宝、盛运环保、*ST大化B和*ST银鸽9家企业均属于面值退市(股价连续20日低于面值),占强制退市的75%。
“面值退市已经超过了70%,说明退市常态化已经形成。整个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优胜劣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投资者判断的最重要指标就是企业的基本面,好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越来越高,差公司投资者更不愿意去投资,价格就越往下走,最终跌破面值,触发退市门槛就会退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联席院长赵锡军表示,这种退市是投资者“用脚投票”、完全市场化的选择,毕竟市场的惩罚才是最大的惩罚。
而因涉重大违法或强制退市的*ST斯太6月3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与千山药机等公司一样,目前处于暂停交易状态,等待监管正式下达行政处罚。
*ST斯太2014年~2016年年报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6月4日,*ST斯太股票开始停牌。
千山药机则系2018年1月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5月13日起被暂停上市,不只是触及重大违法强制情形,还触及财务指标退市。
彻查退市原因,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与中介责任
退市仅意味着从股票市场退出,但公司实体还存在,投资者是否应该启动追索赔偿呢?
“退市是个生态,需要合理的标准,严格的监管,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健全的集体诉讼制度,充分的追责保障机制。对于追偿问题,需要辩证看待。”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叶小杰表示,“一方面,从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退市本身应该不构成索赔的要件。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触发了面值退市,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那么投资者索赔无据。”
但叶小杰同时表示,部分退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这些违规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是可以索赔的。
不难发现,在前述退市和触发退市条件的公司中,不乏长期混迹于资本市场的耳熟能详、如雷贯耳甚至劣迹斑斑、声名狼藉的个股,而这些退市企业基本与财务造假、违规担保、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欺诈发行、重大亏损等关键词具有密切相关性。
“上市公司自然不能‘一退了之’,一定要彻查导致退市的原因,确定给股民造成损害的究竟是谁。如果控股股东、实控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退市的,就应该追究控制股东和实控人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董事监事高管,无责无能、违背对公司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严重亏损,董事高必须下课,所得薪酬也须退还。
刘俊海认为,所有的责任机制都要共同启动才行。建议从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导入公益诉讼制度、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方式三方面加强退市后投资者保护。
“如果股民利益的损害和违法违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人就必须要承担对于受害股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刘俊海建议,一是在资本市场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上不封顶,下要保底,以此警示整个资本市场,教育全社会;二是将公益诉讼制度导入资本市场,希望证监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或者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勇于担当,提起公益诉讼;三是在证券市场诉讼案件(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中应该全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人自证清白。
但是,仅仅健全集体诉讼制度显然不够,现实面临的局面往往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大股东或实控人没钱,找谁索赔?
“因此还要建立充分的追责保障机制,其中,中介机构是重要的一环。”有专业人士表示,中介机构因丧失职业操守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中介机构因违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少之又少,这实际上也是投资者保护的一大短板。将赔偿对象仅锁定于上市公司显然有失公允。而且,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利于提高违规成本。
“一个最为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安然公司因财务欺诈,被处以巨额罚款和面临巨额索赔,最终破产清算,公司和高管已无力支付赔偿金,但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赔偿了73亿美元,与投资者达成和解。这些中介机构很清楚,如果不主动和解赔偿,法院也注定会判赔的。”上述人士表示。
据报道,投资者在安然事件中因诈骗共计损失400亿~450亿美元。
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值得期待
叶小杰表示,在具体操作上,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创新的举措,有利于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升。
“关于集体诉讼,以美国为例,股民自发或者是达到一定数量如50人,委托某一机构或某法律机构,就可以进行直接的诉讼。”赵锡军介绍,但中国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所不同。
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接受股民的指定委托,来作为代理股民或者股东利益的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是一种介于直接诉讼和指定委托之间的一个规则。
“涉及资本市场的集体诉讼,最专业的人士集中在监管部门,一般的法律服务机构鲜少具备这样的能力。即便是股民要自行提起诉讼,也可能找不到合格的专业的职业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赵锡军表示,所以按照我国的传统做法,尽可能地利用政府部门的资源来做投资者保护这件事,可能效果会更好。
赵锡军表示,未来实际效果如何,还要时间观察。最终要解决的就是投资者利益怎样得到保护。如果这种方式能够满足需要、解决问题,也不浪费资源,不滥用司法,那就说明是适合中国情况的制度。
实际上,作为股民,最为重要的是,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参与过程中间,保护自己的利益首先就是选择好自己的投资。
(编辑:夏欣校对:彭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