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制度没有万能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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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名义是办理业务免费送礼品,实际却是签订贷款合同,还有可能面临“贷款逾期”导致信用受损的情况,其中究竟有何猫腻?
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近日,全国多地听众反映,他们在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办理业务时,业务员“承诺在网免费送礼品”,实际上需要用户以信贷方式进行担保。也就是说,客户与运营商、贷款银行签署三方合同,贷款几百元至数千元,手机等礼品才能“免费送”。
实际上,绝大多数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签的是一份贷款合同。
按照合同,一旦手机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时间,就成了“贷款逾期”。不少人因为要了这份“免费”的礼品而最终信用受损。用户投诉后,营业厅给出的回复多是“合同已经签字”“尽到了提醒义务”“业务员违规操作”……
据记者不完全调查统计,海南、湖南、广东、四川、河南、江苏、安徽、山东、陕西、甘肃等地都有此类案例。
根据报道,此类情况的运作流程如出一辙,即运营商以送礼品的名义,模糊信贷风险。绝大多数用户并不知道自己签订的是贷款合同,如果再去与运营商理论,则会被告知客户本人已签字确认。
例如,运营商业务员告诉湖南株洲的吴先生,只要承诺在网3年,就可以赠送一部手机。业务员当面拿着吴先生的手机完成操作,吴先生也拿到了手机。但几天后,吴先生收到一条自己贷款成功的短信。
吴先生说,办理过程中,业务员并未告知其签署的是贷款合同。但营业厅工作人员解释,吴先生这部手机网上售价990元,他们这里的登记价格是1950元,所以手机并不是“免费赠送”,而是“直降”活动。
工作人员称,吴先生办理的业务相当于是贷款,必须每月交139元的话费,3年之内不能停机,不能欠费,一旦欠费,相当于贷款逾期。
一名门店负责人称,这是属于运营商公司跟第三方机构签约的一种信用购机。
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张俊斌律师就“贷款购”向“法度law”解释道
,2021年11月,花呗开始品牌隔离工作,即原来花呗的资金中有大部分来自银行,但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要让用户明确知晓借贷资金的来源。因此,原来花呗额度中,由银行独立出资的部分就单独隔离出来升级成为“贷款购”,如邮储银行贷款购等,因此,“贷款购”的出现就是充分保障大家的知情权,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普惠金融产品。
“法度law”在“黑猫投诉”平台检索发现,多条投诉的内容与吴先生的遭遇大同小异。
张俊斌律师说
,大量客户被骗,问题就出在运营商没有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让用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协议,最终导致用户利益受损等问题。
事实上,此类情况已然持续多年。
据《湖南日报》2022年5月报道,有客户称办理购机套餐后发现自己竟然有了一笔贷款,如果没有及时交话费,便会影响征信。
报道称,近年来记者接到不少反映某些运营商为推广套餐业务,私下为客户办理贷款的投诉。
《证券日报》于2021年刊发的《5G用户争夺乱象:优惠购物秒变分期贷 有运营商业务员淡化风险》也显示,工作人员原本承诺的升级话费套餐返还优惠券,最终却变成了分期贷。
免费送礼竟成“贷款购”,责任在谁?
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看来
,知情权、选择权在消费者是否消费、消费方式、消费金额等方面起到决定作用。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来看,依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知情权是贯穿于消费全部过程中的,购买前这种“潜在消费者”也应当视为消费者。
黄晓宇律师说,运营商业务员在为消费者办理业务之前,如果没能将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提醒消费者,就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打着免费送礼的旗号,实施的却是贷款,用这种方式来蒙骗消费者,责任在于运营商。
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张俊斌律师也认为
,主要责任在运营商,即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而不是金融机构。
张俊斌律师说,因为客户因自身需求与运营商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客户需要连续在网几年,并承诺赠送客户相应的礼品,如手机等电子产品,因此,对于《服务合同》,用户对其合同的内容完全知情,不存在无效是由。
但对于“贷款购”,即《贷款合同》,运营商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没有告知用户关于“贷款购”等贷款具体事宜,用户出于对运营商的信任而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合同的过程也存在问题,通常都是运营商业务员当面拿着用户的手机进行操作。因此,免费送礼成“贷款购”的责任主要责任应当由运营商来承担,但金融机构在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时也应当告知用户贷款的用途及风险等,故金融机构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那么,用户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呢?
张俊斌律师认为,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要求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基本准则,公序良俗原则旨在否定法律行为效力,限制意思自治的范围。
防止民事主体因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从事的行为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我国学者梁慧星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其中就包括违反消费者保护型。当下,运营商如移动、联通、电信等公司经营基本覆盖了我国全部的通信业务,其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从事的行为和广大用户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实属违背公序良俗,因此,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俊斌律师表示,在吴先生等人的遭遇中,运营商故意隐瞒、欺骗用户的行为,使用户陷入认识错误而订立贷款合同,或者用户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对于《贷款合同》,运营商采取隐瞒、欺骗的方式没有告知用户关于“贷款购”等贷款事宜,因此,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张俊斌律师同时表示,此类业务的乱象显示出相关部门的监管明显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运营商的行为应当由各地的通信管理局来监管,而对于金融机构出现的乱象应当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来监管,新成立的国家金监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黄晓宇律师告诉“法度law”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如果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黄晓宇律师说,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可以向运营商的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工商消协等先行投诉,通过内部或者行政手段进行解决。如果对方无法解决,也可以考虑到通过司法途径撤销掉贷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