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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法,以及虚拟货币受国家保护吗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数字货币,它并没有一个明显的国界之分,只要是利用网络他就能够在全球的金融交易市场上进行合法的交易。当然有一部分国家对于比特币为首的虚拟数字货币,它的定义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如果在这部分国家中进行交易比特币的话,基本上被视作非法行为。
这是目前国内虚拟数字货币的合法交易,是完全得到了法律保障的。2017年的9月4日国家打击的行为是借助区块链进行相对应的非法集资的数字货币,也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ICO。这与当前以比特币为首的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并没有多大的关联,目前国内所发行的一部分山寨数字货币,它的数量是十分多的。
尤其是2017年的2018年,比特币的那波牛市在比特币达到2万美元高度是国内的各种山寨数字货币是层出不穷的,截至目前为止90%的数字货币,也就是说国产的数字货币基本上已经下架或者消失殆尽了。做过一个相对的不完全统计,在目前国际交易平台上虚拟数字货币的种类甚至达到了1万多种,但是它的头部几个数字货币依旧是以比特币为首的主流数字货币,它们的市值占据了整个数字货币总市值的95%以上。
所以不要过度的关注所谓的国产数字货币,基本上都是妥妥的空气币或者山寨币。如果真的对当前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数字货币感兴趣的话,那么请关注当前市值排名在前5甚至于前10的一部分数字货币,或者直接只关注比特币即可。
这个虚拟货币的话是不是国家法律保护的。所以它的风险会比股票、期货那些法律风险会高很多。虚拟货币国家既不承认他是合法的。那如果你去炒作虚拟货币,国家也没有明确提出的法律说是犯法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你拿虚拟货币倒卖赚差价,这是违法的!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这个问题说的虚拟货币,我姑且认为是数字货币吧,因为严格意义上虚拟货币的定义更宽一些,游戏币之类的也算虚拟货币,但是并不具有广义的“货币”属性,比如除了在游戏中之外不可作为正常的支付手段。数字货币算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它是价值的数字化表现,不由央行或当局发行,但由于被公众所接受,具备“货币”的特征,可作为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也就是说它是有价值的,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像真实货币一样作为交易媒介,最典型的数字货币就是比特币。
要谈到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本质,首先要看货币的本质是什么?货币从表面上看是物品交易的媒介,其本身并不具备价值,正是由于货币的发明,人类社会摆脱了物物交换的繁琐,使得商品交易变的极为方便,因此促进了经济的繁荣,进而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这些其实还都是表面现象,我们接着想,货币的形式由贝壳-金属-纸币-电子转账持续发展,越来越便捷,但是也越来越脱离价值属性。原来比如以贵金属作为货币,那么货币本身就是有价值的,这时候用它来换东西好理解,可是后来到了纸币阶段,问题就玄妙了,凭什么你拿着一张特殊的纸就能换来想要的商品呢?要知道虽然纸币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但是相比商品是极低的,那么它为什么能充当价值媒介的呢?
这就要涉及到货币的本质了,货币的本质就是一种社会信用的体现,背后是国家政府,央行在为这种信用背书,使得国民相信“这种特殊的纸”就是钱,能用来买东西,这叫货币的“法偿性”。但像有些国家战乱,国家信用缺失,相应的那些纸币真的就是纸了!
接着我们就看数字货币的本质,它也是一种信用体现,只不过这种信用不是由某国政府背书,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天然信用,这种底层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分布式记账技术,具有多节点,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因此保证了这种信用体系的牢固。(区块链实现信用保障的问题过于庞大,不在这里展开)。比特币就是最早应用这种技术发行,目前也最成功的一种数字货币。但是市场上也有很多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空气币,建议非专业人士不要轻易尝试投资类似项目。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数字货币去中心化,非政府发行的特性,现在很多国家政府并不予承认,也受到很多国家的一些限制,其中就包括我国。而很多国家央行也都在积极研究自己的数字货币,比如,我国的数字货币已经开始在某些地区试点。有兴趣的自己可以连着这个问题往下探究。
OK,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法和虚拟货币受国家保护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