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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两层嵌套基金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两层嵌套基金的知识,包括两层嵌套理财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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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嵌套治理的定义:从字面意思来看非常简单,指的是两个以上的理财产品相互投资的情况。
从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中我们会发现几个严重的问题,首先就是前面我们看到的资本在金融系统内空转,同业间、非同业间,反正不是银行,就是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你投给我,我投给你,甚至出现理财资金转一圈又回到银行理财的怪现象。
溯源认为:信托和债券基金其本质上来讲都属于债券类资产,底层资产都是大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相比较而言,债券基金比信托安全的多。
其主要原因在于:
1、流动性区别
债券基金分为纯债基金和混合型债券基金,就纯债基看,其投资对象为国债,高等级信用债以及一些票据类业务,属于固收产品,而混合型债基则会少量投资权益类资产,例如股票,这些底层资产流动性都比较强。而信托有明确的锁定期,最短都是两三年,期间不能赎回也不能交易,不确定性更高。
2、风险度不同
信托基本是一个项目设立一个信托,投资对象比较集中,例如,都江堰工投市政一号债务融资计划,其投向就全部集中在都江堰市政基础设施,风险集中度高。而债券基金则是分散投资,会投资于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等,即使其中一种债券违约,对整体影响不大。
3、信批不一样
信托的信息披露并不规范、透明,其披露的尺度,内容有信托公司自己把控,通常只有信托投资者主动询问,信托公司才会告知较为详细的信息,而债基属于公开时差借贷,有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且又相关法律规范,一旦信用债违约,大大小小的财经媒体会将违约者一万前的案底都会翻出来,违约成本高。
4、信托违约率较高
截止2016年底,信托业不良资产率为0.6%,同期债券不良率仅仅0.1%,债基中即使个别债券违约,历史数据显示最后的偿还率都在50%到70%,而信托可就没有这么幸运。
总之:从信批、流动性、违约率、风险是否分散这四个方面看,债券基金更安全一些!
我是溯源归一,极简投资践行者!案例很多。
所谓私募,就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大家曾经耳熟能详曾经的私募一哥徐翔(后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入狱)控制的泽熙投资,就是典型的私募基金;
而与私募基金对应的,对应就是公募基金,就是公开方式募集的基金,通俗点说,余额宝和微信理财就是一种合法的公募基金形式,购买余额宝,就是购买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从私募的定义我们就可以看出,私募本质与非法吸集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有天然的区别,私募不能以公开方式集资,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其募资的对象都是特定的,要求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比如最低投资门槛为为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等。
既然私募基金的规定如此严格,反过来思考,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1.违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比如,私募基金委托第三方(银行、信托公司等)代为销售其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而银行的客户其实就是不特定的公众,那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利用第三方的客户资源向社会公开宣传,进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案例如北京市韩学梅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9月以来,韩学梅等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财富中心A座312室,以中能远通公司的名义,以投资“光大—北京丰台区安置房项目基金”可获得高额返利为由,通过付佣金雇佣第三方销售的方式,以投资入伙北京中能正信投资中心等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于2012年10月至11月间,非法公开吸收程某某等100余人存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上述资金被投向其他公司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韩学梅的辩护人所提“发行基金采取的是非公开私募方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被法官采纳,但由于其吸收的资金能用于生产经营、有自首情节、给投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尚能全部挽回,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资金用途并非决定非法吸存行为定性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能够对量刑其作用,这一点我在以前的回答中也总结过。类似案例还有(2017)京03刑终904陈某某被判非法吸存案。
2.承诺固定回报收益,采用线下门店对不特定公众宣传
上海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底,被告人沈某某在担任上海当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团队长期间,在未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获取相应合法资质的情况下,以小贷债权转让、影视项目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饵,采用线下门店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非法理财产品,以7%至13.5%不等的较高年化利息吸引客户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人民币400余万元无法兑付。
3.穿透式核查人数,是否协会备案不影响吸存性质
笔者接触过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咨询笔者,其认为只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就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笔者提醒,登记备案并非影响非法吸存行为的决定性因素,决定非法吸存性质的,依然是是否已公开手段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
而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由此可知,登记备案并非是做实质性审查,其仅仅是一个形式要件。
而在比较多的案件中,很多私募基金规避合伙制基金的人数限制,成立多家合伙企业吸收资金,从表面上看各个合伙企业的人数没有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50人的人数限制,但总的人数已远远超过人数上限。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募只能面对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以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规避人数限制的记过,往往就是为了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导致集资行为不具有针对性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均对股东人数有50人上限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案例:(2017)沪01刑终1025号张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典型案例如(2017)沪01刑终1025号案,当事人成立多家有限和合伙企业,募集资金涉及的人数有1000余人,募集资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且在募集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普遍性,没有因人而异,只要愿意出资都加以接受,上诉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也仅仅具有利益联系性,明显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的特性。同时,投资人大多通过亲友介绍、中介服务公司业务员的推荐以及Y公司业务员的介绍等“口口相传”的方式知晓上诉人吸收资金的信息而前来投资,这种口头宣传的方式通过上诉人、知情人、先行投资人对周围人员的广为传播,事实上在不特定人群中构成非法吸存信息的发散性传递,而上诉人根据涉案参与吸存投资的人数、所签订合同的数量可以判定吸存信息的广泛传播却未加以阻止,足以认定上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另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入伙、合伙协议以及Y公司的承诺函、合伙企业的确认函等证据均可证实,上诉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固定的回报,并向投资人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的回报远高于正常的存储或理财产品的收益,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诱性特征。
我觉得信托、基金(公募、私募)、P2P中最适合大众理财的是公募基金(货币基金)、其次是P2P投资。
符合大众投资理财的产品特点:(1)门槛要低;(2)收益稳定、安全可靠。
投资门槛要求在这几个类别当中,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要100万元;而信托最少也是100万元,甚至有部分产品的起投金额需300万元以上。
而公募基金、P2P的起投门槛较低,一般100元以上即可,有的只需要1元起投(货币基金)。就投资门槛而言,公募基金、P2P更为适合大众进行投资理财。
收益稳定、产品安全可靠我们都知道,信托产品的收益很稳定的,现在基本在8.5%左右,但投资周期较长;货币基金的收益也是比较稳定的,现在基本年化收益在4%左右,灵活方便、安全系数也高;而正规合法平台的P2P理财收益在6%~12%之间,高于12%的投资产品风险会大很多。
而私募股权基金、公募基金(股票基金、指数基金)的预期收益,少则20%,多则100%,甚至更多,当然风险也会高很多,本金都可能面临较大的损失。
综上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最符合大众投资的产品是货币基金(公募),收益稳定、投资门槛较低、安全系数也高;其次是P2P理财产品。而信托、私募基金虽然收益表现会更好,但门槛太高,不太符合大众理财的基本要求。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交流!财经问题就请点击关注【操盘手信一】!!!
关于本次两层嵌套基金和两层嵌套理财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