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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更新时间:2011-4-18 11:15:49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通知要求,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其中包括: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征管、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和拍卖所得征管、抓好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等其他形式财产转让所得征管;深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管;完善生产经营所得征管。
股权转让所得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越来越多个人的收入来源,为此通知指出,要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征管,主要内容包括:
――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加强个人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税源管理,重点监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行为的涉税事项,防止税款流失。
――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股权转让所得方面,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加强财产原值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管理链条。
房屋转让和拍卖所得
近几年,我国房屋转让、拍卖涉及的个人所得越来越多,这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注意。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部门积极开展与房屋登记部门的合作,实现了房屋转让所得“先税后证”的税源监管。
针对房屋转让所得,这次通知强调,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管,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坚持实行查实征收;确实不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定征收。
“加强与本地区拍卖单位的联系,掌握拍卖所得税源信息,督促拍卖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拍卖所得,通知要求。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针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通知指出,加强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的扣缴税款管理,重点关注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对企业及其他组织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通过核查相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等方式,督导企业或有关组织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通知同时指出。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股息、红利所得方面,针对连续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红利或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对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等所得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积极开展日常税源管理、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