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五部门筑墙隔离敏感信息

Sam 0 2024-07-08

券商五部门筑墙隔离敏感信息

券商五部门筑墙隔离敏感信息 更新时间:2010-12-30 8:22:07   防范利益输送,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  早报记者 忻尚伦  酝酿许久的《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昨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在该“指引”发布之前,并没有一份覆盖全国的制度,以确定券商如何设立“隔离墙”。  该份“指引”的最大看点在于券商存在利益输送可能性最大的几个部门,都在该份“指引”中被规定了“隔离”细节。一券商合规部人员表示,协会下发的“指引”往往是一种自律行为,是否会升级为“硬规”还需观察。  五大部门被“筑墙”  所谓“信息隔离墙”,是指证券公司为控制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不当流动和使用,而采取的一系列隔离措施。而“敏感信息”,是指证券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掌握或知悉的内幕信息,或者可能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其他信息。  券商建立信息隔离墙,必须包括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和使用的保密措施、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信息隔离墙的建立、跨墙管理制度、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制度以及敏感信息不当泄露时的处理措施。  一般来讲,在中国证券公司中,投资银行、研究、自营、资管和直投,这几个部门之间存在比较多的业务重叠和业务矛盾,也最容易产生利益输送。  因此,这五个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为“指引”重点防范的对象。  此外“指引”还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工作人员账户管理,要求其申报账户并定期提供交易记录。  “名单”约束力待考  根据“指引”被列入“观察名单”的包括券商已经或可能掌握敏感信息的公司及证券;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包括在采取了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后,依然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所涉公司或证券。  比如投行业务,该业务一般包括IPO、再融资等。“指引”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行部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将相关项目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该时点以与客户签署保密协议、对项目立项、进场开展工作和实际获知项目敏感信息中较早者为准。在限制名单的入单时点上,《指引》分两种情况进行了明确:担任IPO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担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被列入“观察名单”的公司和证券,券商只需对其进行监控,不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被列入“限制名单”的,券商须限制其中数项活动。  一券商风控人士指出,“信息公开之日”如果指的是发行上市前或并购重组停牌后的上市公司公告,那其实加入限制名单的意义并不是很大。在他看来,“指引”里提出的“对因投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券商应限制发布其相关研究报告、自营、直投等业务”是比较有效的防范措施。  “直投+保荐”被正名?  值得关注的是,之前引起极大争议的“直投+保荐”模式,其实在协会这次发布的“指引”中已被悄然“正名”。  “指引对信息隔离墙的建立与证券公司业务合作之间进行了平衡。”协会在答记者问中这样表述道,“指引”特别规定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之间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但不得违反信息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在“指引”正文中提出,证券公司应将直投业务纳入投行业务限制名单的管控范围,对因投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限制与其有关的直投业务,避免出现突击入股等违规情况。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随中国IPO近两年的爆棚式增长,证券公司直投业务也成了券商“内幕交易”的高危区。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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