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融资监管质押融资监管办法

Kate 0 2024-06-27

大家好,关于质押融资监管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质押融资监管办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质押监管是什么啊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股票代持和质押的区别质押监管是什么啊质押监管是指出质人(货主)以合法占用的货物向质权人出质,作为质权人向出质人授信融资的担保,监管(保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质押期间按质权人指令对质物进行监管的业务模式。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押期限到期的股权出质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是指以单位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融资的一种方式。下面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

1.抵押物资格要求:抵押的定期存单必须为单位所有,并加盖公章及财务章并签署融资协议和抵押协议;存单的开户行、账户名、账号和存款类型等必须清晰明确;存款本息到期日须在质押到期日前一个月以上。

2.抵押金额:单位抵押存单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存单面额的70%,也有银行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掌握金额。

3.利率: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利率一般比同期限的贷款利率低。

4.期限: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期限一般为1至12个月。

5.管理费用:银行会根据存单质押金额收取管理费、抵押登记费等费用。

6.提前赎回:单位可以在到期前按照一定程序提前赎回存单,但需要支付违约金。

总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管理办法一般由银行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可能因银行和地区而异。若单位需要办理定期存单质押,建议先了解银行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案。

股票代持和质押的区别股票代持和质押是股权融资的两种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股权的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

股票代持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委托给代持人,由代持人行使股权。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仍然是股权的所有者,但代持人行使了股权。也就是说,股票代持只是对股票的管理,但股份的所有权并未转移。

而股票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押人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股份的所有权暂时转让给质押人,如果股东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则质押人有权处置这些股份。也就是说,股票质押是一种股权转移方式,股权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

总之,股票代持和质押都是股权融资的方式,但代持只是对股票的管理,而质押则是将股权转移给质押人。

关于质押融资监管,质押融资监管办法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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