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博弈从庆州走向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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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全球虚拟货币处罚案例,以及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合法吗?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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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虚拟货币,就是非真实的货币。熟知的,比如腾讯公司的Q币,新浪推出的微币,这些可以用来在网路上玩游戏看书。还有就是从2013年流行起来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比如莱特币,无限币,夸克币,便士币,隐形金条等等。这些都是网际网路上的虚拟货币。2017年是各种ICO的疯狂之年,各种项目只要底层应用可以触碰到区块链那么都属于数字代币。
鉴别一个币是否是空气币和山寨币,看它的架构,目前通过上交易所判断已经不行了,交易所里的归零币和下架币越来越多,不要听说那个币上火币、OK、币安就觉得会成为千倍币,今年所有币都是破发+一轮游。看架构比较明显的有:云矿机+积分商城(说实话这就像你给我3万块钱,我分6个月给你返一个道理),第二就是邀请制成天发邀请码注册撸羊毛,这种币多数都是坑(除过ONTENUCET等)。
虚拟货币传销诈骗花样繁多,一年涉案上千亿。因为2017年的暴涨,让人们开始贪婪,也失去了理性,才会被骗子和骗局欺骗。还有此前约一千多种宣布死亡的数字货币。
因为区块链是一个开源的程序,所以谁都可以取一个名字,做一个虚拟币来。因为有了这样一点便利,于是有人就做一个虚拟币,然后建立一个欺骗的小环境,通过传销的方式或者是击鼓传花的方式,在这个小环境里不断发,发展壮大,骗得更多的钱财。
所以虚拟货币花样繁多,还是多张心眼。有更多问题可以关注我,我们一起讨论回答。
虚拟货币交易不合法也不违法,处于监管灰色地带。
类似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拥有者,拥有的虚拟货币属于个人资产受法律保护。
5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你需要防范的是该币种的真实性,了解该币种的产生机制,共识类型,以及它的运行模型。虚拟行业蕴藏着财富机会,同样也潜藏着种种骗局和陷阱。被骗被套进了陷阱,法律可以保护你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但能不能追回损失是另一回事。
你所关心的gow,我作为混迹币圈3年之久的资深韭菜,没有查询到任何相关信息,风险极大或者说根本就是骗局。
仅仅查询到类似的高维地球GoWithMi总供应量149亿个,单价0.004429元,已经相比初次发行时跌去了89%,风险远远超出其他任何投资品种,请了解!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个人虚拟货币交易合法吗?
其实,这个问题还是很复杂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今天,我们单独针对普通百姓个人非经营性的虚拟货币交易是否违法,做一下详细的解读。
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有很多,重要的有几个,分别是2013年明确否定加密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金融机构参与,预防洗钱风险。2017年定义ICO为非法集资,并明确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2021年明确挖矿行业为淘汰类产业,并于年底前清理国内相关产业活动。2021年明确境内外提供加密货币服务等相关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以上内容与普通投资者无关,主要限制对象为服务供给端,也就是交易所或OTC商家等。那针对普通投资者的有哪些规定呢?我们主要看下,最新的2021年的924通知,924通知中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这条对普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了阐述。翻译一下就是:1.普通百姓可以投资加密货币及衍生品。(NFT虽未被明确提及,但被认定为衍生品的概率较高)2.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权益可能不受中国法律保护。3.如果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投资行为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仍需要负法律责任。
我们用白话再总结一下:你想玩你就玩,不拦着你挣钱,但是赔了别怪郭嘉没劝过你。另外,你要割韭菜,造成经济波动,把其他老百姓逼的没活路,那郭嘉就收拾你。只有领会精神,才知道界限在哪;知道界限,就不会犯错;不犯错才有命花你挣的钱。这就是游戏规则。
好,专注于区块链法律服务的加密潘律师未来也会做更多的科技及普法问答,如果您感觉我的回答有价值,欢迎点赞、评论、收藏吧,关注潘律师,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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