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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某业主委员会成立,原先的业委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曾签订过物业管理合同,期限两年,合同中约定小区停车费用于小区建设和弥补物业亏损,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现任某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后房地局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之后,某业主委员会仍与该物业公司签订《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约定某小区的停车费每月300元,电梯广告费每月250元用于公寓房屋的日常,维修、公灯费等支出,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由业委会核定并定期向业主公布。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制定了某小区业主大会账目公布报表,商铺住宅物业管理费用账户公开报表,停车广告收益等报表予以公布。
后4名业主对电梯改造的维修基金支出、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等费用产生异议,要求业委会提供维修基金支出的费用清单及结算报告、分摊依据明细账目撤销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某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因业主与业委会协商不成,4名业主分别起诉到法院,认为在未得到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擅自指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物业管理,遂起诉要求公布小区公共收益及支取情况,公布近3年来的物业房屋维修基金的使用。审理中,4名业主还提供了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出某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公共收益支配等存在问题。
法庭上,某小区业委会辩称,原该小区物业一直由该物业公司在管理,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因亏损不愿继续服务。经区房地局指定某物业公司继续对小区进行管理,而非业委会擅自决定聘用。鉴于该现状,某小区的公共收益仍在补贴物业公司,来弥补物业公司开支上的亏损。双方有合同约定,在每半年一次的财政收支情况表中予以公布。业委会对维修基金使用是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每半年公布财务报表,并公布支出情况,涉及售后公房的维修基金也由建设银行定期发放,均不存在未公布的现象。
法院认为,业主对居住物业的共有部分,均具有共同管理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了业主意愿,对众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对业委会的决定,享有监督权。某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是涉及全体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先征询业主同意再经业主大会讨论后通过。鉴于某物业管理亏损的特殊性,一直延续着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做法,该小区的部分业主也予以积极支持。4名业主对该补贴做法有不同意见,业委会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好解释工作。《某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约定》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在众业主之间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现仅有4名业主诉请撤销权,未达到小区超过50%的业主认可,法院遂一审判决对4名业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中,仅4名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经大部分业主认可的《某小区公益性收益情况约定》,虽然各小区业主均享有成员权,但其行使成员权的方式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类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应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正确行使成员权才是明智之举。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上海目前是可以受理的,认为个别业主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也有案例认为业主没有撤销权。
此外,某物业按照约定按期公布维修基金、公益性收入的使用、收益情况,4名原告要求判令某物业公布相关情况的请求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