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90万购买理财产品3个月亏损20万平安银行被判赔偿16万001297基金平安大华智慧

lne 0 2025-03-03

未来网(www.k618.cn 中央新闻网站)北京1月9日电(记者 李盈盈)西城区王先民(化名)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北京宣武支行)员工的推荐下购买了90万元的理财产品,不到3个月却亏损了20多万元。王先民称,购买该理财产品时,他的风险测评等级为中低风险型,但是银行员工推荐他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型,于是,将平安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起诉到法院。

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获悉,日前,此案经合议庭审理,对于原告的损失,判被告平安大华混合基金的托管人以及销售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赔偿原告165665.4元;原告自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理财产品风险与客户风险测评不符

原被告各执一词

据法官介绍,对于王先生购买的此款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原被告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2015年2月11日,原告在平安银行德胜门支行通过网上系统进行过风险评估,评估等级为平衡型,风险承受能力为三级(中),根据测评结果,只能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

2015年6月3日,王先民在平安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营业厅支付90万元认购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001297),截止2015年8月27日赎回,该基金共发生亏损207081.75元。

原告王先民称:他在被告员工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平安大华混合基金。被告单位员工介绍,此理财产品不会亏损,让他放心购买。几个月后,王先民发现这个理财一直在亏损,被迫卖出。期间的亏损造成了207081.75元的经济损失。后来,经过评估,王先民得知此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型,高于自己中低风险型的风险测评。王先民认为被告单位存在过错,故要求赔偿损失。

被告平安银行北京宣武支行称:客户购买理财产品会先作相应风险评估测试,购买的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与客户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才可以购买成功。被告对原告购买产品作出的风险评估为中低风险型,与原告的测试结果是相匹配的,即使有损失也在原告的承担范围内,被告没有任何过错,购买的此种理财产品本就有损失的风险原告应自担。

法院

查明

理财产品风险

等级高于用户风险测评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民购买的平安大华混合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投资品种。

法院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何种法律关系?被告在此种法律关系框架内有无侵权过错?如被告存在此种侵权过错,应承担何种程度的民事责任?

法官审理发现,原告在被告营业场所内完成了购买行为,且该购买行为经由被告工作人员协助完成,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金融服务法律关系。

在二者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应履行相应的义务。王先民在平安银行德胜门支行的评估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弱,涉案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显然不适合原告,但被告仍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理财产品的购买。被告未履行正确评估及适当推介的义务,具有相应过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对于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及风险承受能力应该有相应的认识,在购买涉案理财产品时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亦具有相应的过错。鉴于被告的侵权过错系导致损失的重要原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赔偿原告165665.4元;原告对其损失自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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