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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6月20日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第三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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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颍泉区某酒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15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颍泉区某酒厂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并作出
罚款2万元
的行政处罚
。
2023年1月18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焦陂梦”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文件,阜阳市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取得“焦陂梦”商标注册证,而当事人未经安徽焦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于2023年1月10日将其于2020年12月18日生产的“焦陂梦”白酒180箱以50元/箱的价格销售至阜南县某商贸配送中心,货值金额9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颍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颍州区分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1月9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颍州区分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作出
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罚款2万元
的行政处罚
。
2022年8月15日,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餐饮部后厨操作间进行现场检查,在面点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待使用“维益®甜点植脂奶油金钻®”奶油1盒,生产日期:2021/05/28,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予以扣押 ,颍州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8日购进上述奶油24盒用于制作奶油蛋糕,至案发已使用23盒,剩余1盒已超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颍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贰元大世界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案
2023年4月19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某贰元大世界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
并作出
没收不符合标准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84元,罚款4144元
的行政处罚
。
2023年3月29日,颍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儿童玩具水枪、塑料玩具奥特曼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示的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年龄范围、安全警示、使用说明等应标示内容,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玩具,颍东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8号从阜阳市临沂商城一玩具店采购电动连发的水珠枪20支,不带电动连发的水珠枪20支,塑料奥特曼4盒。上述产品标示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GB/T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玩具》的“5标示内容”和《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的“5.7玩具标示”要求,截至案发,电动连发的水珠枪销售4支,塑料奥特曼销售2盒,货值金额4144元,违法所得8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颍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17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某中西医结合诊所经营、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并作出
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罚款2万元
的行政处罚
。
2023年2月23日,颍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以下待售/待用的医疗器械:1.海瓦海诺®无菌敷贴,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0200702,失效日期:20220702,现存1盒;2.晓康医械压舌板,生产日期:2020年1月8日,使用期限:二年,现存220支,其中一支在诊所看诊人员身上随身携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予以扣押,颍泉区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16日从阜阳市一药械有限公司购进海瓦海诺®无菌敷贴一盒共计80片;晓康医械压舌板三袋共计300支,其中压舌板过期后仍有使用,货值金额55.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颍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且兑付彩票奖金案
2023年2月15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且兑付彩票奖金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并作出
警告,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
。
2022年11月3日,颍上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某小学西门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销售“专用奖票”“120专用奖票”“开门大惊喜”兑付彩票奖金类的抽奖卡片,颍上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拼多多购物网站上购进“专用奖票”“120专用奖票”“开门大惊喜”各1盒(60张/盒),“专用奖票”“120专用奖票”“开门大惊喜”兑付奖金均为1元、2元,由当事人销售抽奖卡片时支付。截至案发,尚有“专用奖票”35张、“120专用奖票”28张、“开门大惊喜”32张未销售,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货值金额9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颍上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化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26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化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
并作出
罚款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
的行政处罚
。
2022年9月27日,太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县局抽检计划依法对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抽检样品“总养分”“有效磷”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太和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购进该批次复合肥料10吨,进价3200元/吨,售价3600元/吨,至案发,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3.6万元,违法所得40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太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方某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案
2023年5月12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方某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
并作出
罚款3万元
的行政处罚
。
2023年4月22日,阜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市场监督检查,在位于阜南县段郢乡邮政局路口处发现一“海盗船”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正在接待游客进行游玩,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阜南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4月22日起经营“海盗船”大型游乐设施至案发,该特种设备于四年前从河南购买,由于是流动经营,从未进行检验。海盗船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和文件现均已丢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阜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3月20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
某百货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并作出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610瓶、罚款6万元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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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专家级文王贡酒“12年型”,221瓶;专家级文王贡酒“8年型”,81瓶;文王贡酒“年年有鱼”,94瓶;口子窖白酒五年型,172瓶;口子窖白酒六年型,42瓶,涉嫌假冒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文王”注册商标和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口子”注册商标,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予以扣押。临泉县市场监管局遂立案调查。安徽省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白酒予以认定,以上白酒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上述白酒由当事人于2022年12月6日从一送货员处购进,没有留存送货员的联系方式,没有进货单据及台账,货值金额4.72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