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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发不发年终奖看老板
疫情肆虐,很多公司收入已经难以保障,工资正常发放都已成为了问题,这样的背景下,年终奖还可以发放吗?
笔者联系了几家公司的员工,言谈中,很多人还是很期待的,大家都觉得今年虽然很难,但大家更加勤奋,工作成果更多。封闭在家,比在单位都忙,各种会议,各类交付,工作上可没有一点耽误,所以年终奖还是能够保障的吧,关键看老板。
这个代表了大量的私企员工,结合这样的情况,我又联系了几家国企的员工,他们反馈,年终奖还是会发的,但也同样要结合当年的业绩来说。明确表达了,近些年国企的工作任务越来越多,繁忙加重,有内卷的倾向,心里也期待着能有一个好收成。
该不该发,先了解年终奖的本质
笔者刚毕业的时候,到的第一家单位,人事告诉我,年底有13薪,是保底的,如果当年公司效益好,还有14、15薪,当时心里已经乐得不行了。13薪这些是不是年终奖呢?
按照百度百科中的定义,年终奖(Annual bonus)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所以说,年终奖的形式是有很多种的,笔者遇到的13、14、15薪都属于年终奖,还有一次性发放的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员工的绩效和企业的经营业绩发放。
有勇有谋的韩某年终奖提案。
深圳公司韩某入职4个月,离职要求发放年终奖,公司不同意,法庭上解决,最终胜诉。
年终奖案判决书
韩某当时与公司签订的是正式劳动合同,期限是2017年3月10日到2018年3月31日,试用期2个月。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年终绩效奖金在试用期过后,结合年终考核结果及考勤情况发放,并定义了发放基数为9万6千元。
结果韩某在2017年7月5日,因个人原因离职,韩某办理离职手续时,申请发放年终奖,公司以没有感到年底为由,不到发送时间等理由拒绝。
大家可以看到,合同中明确定义了要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关键还定义了发放的基数,虽然没有到年底,但基数就代表了工作日上班就有,所以韩某以此为由,逐步上诉。
第一次仲裁,深圳市仲裁做出裁决,驳回韩某的诉求。
韩某不服
一审判决,驳回韩某的诉求。
大家注意,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很多就要放弃了,折腾不起,太受罪了。
韩某愈挫愈勇,继续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给了韩某希望,决定给2.2万元奖金。给的理由是其公司在2017年6月28日上半年绩效考核启动通知内容中,明确了累计出勤三个月的员工都有绩效奖金。
这个时候出现了一个插曲,二审的计算方法是96000除以360天再乘以上班的工作日(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每个月21.75天,共82天)。我就不明白了,除的时候不按一年的工作日252(每年有几天的浮动)除,算钱时按照工作日乘了算。我是韩某也不服,上诉……
高院最终判决是,支持二审有年终奖的做法,但二审算法有误,按照基数除以360乘以上班周期(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每个月正常30或31天,共118天)
韩某好样的,高院算法正确......
年终奖的内涵外延
从上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年终奖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发放在合同中如果声明了,就要严格执行,如果没有说明,就完全看老板了,所以说跟对人很重要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