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推进公益诉讼 共创美丽中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例

小智 0 2024-12-10

来源:检察公益诉讼

【系列案】

(一)泰州“长江非法采砂”系列

行政公益诉讼案

背景情况

2016年以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水利部门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长江沿线非法采砂情形严重,水利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遭受巨大损失,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据此,泰州市检察院部署泰州市沿长江地区的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检察院深入开展了“长江非法采砂”专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活动。活动发现水利部门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违法情形:1.怠于执行没收采砂机具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明知行为人非法采砂怠于查处;3.非法准予缓缴罚款。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向泰兴市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泰兴市水务局在对李玉国、张进涛、王志清非法采砂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未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等违法情形,建议其依法执行对李玉国、张进涛、王志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的行政处罚。泰兴市水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但一直强调没收违法所得和追缴非法采砂机具困难,一直未采取实质性的纠正措施。

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4日、2016年10月8日分别向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发出督促履职令,督促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泰兴市江润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江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追缴46.7万元罚款。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认为追缴罚款困难,对未处罚的违法行为也一直未立案查处。

2016年12月21日,泰兴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泰兴市水务局的违法行为向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6件。2016年12月16日、2017年6月14日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针对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的违法行为分别向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

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针对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6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1291行初330、331号行政判决,限时纠正违法。

泰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针对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6)苏1291行初332号、(2017)苏1291行初2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泰兴市水务局“没收当天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处罚事项,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局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就“没收非法采砂机具”之处罚事项的执行事务作出处理。

另,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追缴46.7万元罚款之诉,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办案效果

水利部门对长江非法采砂行为放松监管,导致非法采砂收益高、违法成本低,损害了长江流域砂石资源、生态资源的保护以及长江流域航道安全等公共利益。这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及胜诉,给行政机关敲响了一声有力的警钟,不作为、乱作为不仅要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还有追究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系列案件的办理有较强的示范、借鉴作用。

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活动。二是创新诉前程序监督方式,三是严把公益诉讼案件质量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指导基层院准备庭审预案,就如何举证、答辩组织了模拟开庭,并组织了全市检察机关民行干警观摩庭审,庭后评议,确保干警熟练掌握该领域此类案件的办理。

【诉前案件】

(一)陕西黄河湿地自然环境保护

公益诉讼案

背景情况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在韩城市沿黄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种植水稻,并建设观望台、粮仓等配套设施,存在环境违法问题,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

2014年6月20日,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请示,请求与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合作实施下峪口等五个“土地整治异地占补平衡”项目。2014年6月25日,陕西省国土厅批准立项。此后该项目在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投资下进行建设。

2017年4月11日,中央第六环保督查组反馈问题意见指出“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批准下峪口土地整治项目,韩城市国土资源局将保护区核心区近万亩湿地开垦为耕地,并配套建设基础设施,生态破坏严重”,要求切实整改到位。

2017年4月17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通知韩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凡涉及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垦耕地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未经依法依规批准前,一律不得动工建设”。

2016年11月15日、2016年12月29日、2017年4月15日韩城市农林局三次向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发出了《行政执法检查告知书》,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撤出建设经营人员,限期恢复湿地现状,制定整改措施。

2017年4月18日,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据此于向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下发了停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涉及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垦耕地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行为。2017年4月,韩城市环保局对此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整改。

监督情况

根据调查情况,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6日向韩城市农林局发送了检察建议书。

韩城市农林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于2017年9月14日对整治情况予以回复,农林局委托北京林业大学编制了《湿地恢复方案》,并与土地部门协商后投入大量机械对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现场醒目位置已设置湿地保护标识标牌,管理中心、原粮仓按照要求予以整体保留,移交黄委会作为管理用房,已停止黄河湿地保护区一切无关作业活动,按照方案积极进行整改。

办案效果

通过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效解决了群众关注的黄河湿地生态保护问题,违法行为得到遏制,湿地环境得到积极整改,黄河湿地功能得到恢复,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广西藤县水利局不依法

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梧州市藤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藤县藤州镇三坡村泰安组北流河东岸(南广铁路大桥旁河道往下游方向)被不明人员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泥土,影响该段河道河势稳定及防洪泄洪能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2016年9月份,藤县交通运输局对北流河进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巡查时,发现了上述河段的填埋行为,并进行了测量,发现侵占河道的建筑垃圾、泥土长118米,宽33米(往河中心方向),面积约1900平方米。该局随即向藤县人民政府报告了相关情况。同年10月8日,藤县人民政府要求藤县水利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该河段的填埋行为进行查处。2017年7月份,经藤县国土局实地测量,发现填埋河道的建筑垃圾、泥土已达到宽(往河中心)41.046米,长159.641米,填埋面积为5456.32平方米,合8.1845亩,体积(填方量)为30526立方米。另查明,该填埋行为不属于政府规划、立项工程,且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审批。藤县水利局虽进行监督管理,但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泥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至今填埋现场也没有进行清理及恢复原状,严重影响该段河道河势稳定及防洪泄洪能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藤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违法填埋行为,存在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诉前程序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0日向藤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藤县水利局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责令填埋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填埋行为,并限期改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7年8月30日,藤县水利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当天立即部署整改,责令当事人清理恢复被侵占的河道及植被,并对藤县水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吴某良即时免职,对其他责任人许某绪、许某勇进行系统内通报。同时,责令当事人覃某鹏清理非法填埋河道的泥土30526立方米,并按要求补种植被或播下草籽。当天晚上,当事人覃某鹏开始安排整改机械进入到现场进行了清理整改工作,至同年9月7日清理整改完毕。9月11日,经藤县检察院联合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藤州镇政府组成的整改验收小组到现场察看后,一致认定该清理整改工作达到验收标准,整改清理工作和恢复工作完成。9月13日,县水利局对我院作出书面回复,承诺在今后履职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

此案属于广西区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首次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此案办结后,藤县水利局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河道的监督管理力度,至2017年底,已立案受理10件关于在河道从事违法行为的案件,并对其中6件案件的违法行为人作出了相关的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并取得良好的整改效果;2018年1月份,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藤县县委书记、县政法委书记亲自审阅签字同意宣传后,1月18日,广西法治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藤县检察院成功办结全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纪实,与此同时其他相关的网络媒体也进行了跟踪报道,对藤县环境资源的治理和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对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工作的推进起到了助力效果;同时,藤县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检擦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有利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法治藤县的建设。

(三)天津市北三河管理处等单位

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潮白新河宝坻段是国家一级行洪河道,为沿线农田提供行洪、排涝和灌溉,对宝坻区工农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该水域常年有2000只左右非法船只进行捕捞红鱼虫,主要是以柴油机为动力的改装、拼装铁皮船和柴油铁桶船,且使用劣质柴油为燃料,非法捕捞作业导致河水浑浊不堪,河床受损,泄露的柴油严重污染水体,柴油机排烟污染环境、水面及两岸野生鸟、兽类绝迹,造成潮白新河宝坻段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同时河面上还搭建有659个非法钓鱼平台,该钓鱼平台均为附近农民私自搭建,以出租方式租给钓鱼者,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钓鱼平台用数只废弃柴油桶捆绑在一起,配以简陋的木板拼接而成,“固定”在河中心区,既影响行洪又产生了大量的垃圾,污染了潮白新河的水系环境。

诉前程序:2017年10月9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向天津市北三河管理处、宝坻区环境保护局、宝坻区农业委员会、宝坻区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潮白河宝坻段存在的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整治,对非法捕捞船只和私建钓鱼平台进行整治、清理,同时加强对潮白河宝坻段水域环境监测,形成常态化管理,长期保持潮白新河优质的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宝坻区政府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高度重视,由副区长带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整治。截止目前,违规搭设的600余个钓鱼平台已拆除,2000余条非法捕捞船只也已清理完毕,经治理潮白新河宝坻段恢复了往日的宁静与绿色,出现了落霞与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美丽景象。与此同时,为防止问题反弹,宝坻区院及时对潮白河沿岸8个街镇制发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督促各街镇宣讲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生态环境动态监测与违法行为治理,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河道管治长效机制。

(四)浙江楠溪江风景名胜区

垃圾填埋场环境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6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该县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岩头镇建有垃圾填埋场违法贮存、处置生活垃圾,污染了周边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认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遂于同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温州市永嘉县楠溪江风景名胜区系国务院1988年审定公布的第二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从1996年开始,楠溪江风景名胜区内的岩头镇岩头村大山头、岩坦镇岩坦村岙底陆续规划建设了两座垃圾填埋场,并多年用于贮存、处置周边乡镇的生活垃圾。未经处理的垃圾遍布山坡,气味刺鼻,污水溢流至山坡下的农田或楠溪江中,严重危害周边环境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两座垃圾填埋场显属违法,既破坏了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又对楠溪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应当承担行政监管职责,但其未依法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

经层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1日分别向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永嘉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相应措施,落实整治,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2017年9月8日、9月11日,永嘉县环境保护局、温州市楠溪江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分别作出书面回复,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永嘉县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垃圾填埋场涉及环保督察整改问题”协调会议、于同年9月26日召开“推进楠溪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和简易垃圾填埋场整治相关事宜”会议,就涉案的两处垃圾填埋场及楠溪江流域其他地区的类似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要求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对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另外,永嘉县政府已经抓紧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工程。经核查,上述二处垃圾填埋场已经基本整改到位,山地、林地正在逐步恢复植被。

典型意义

楠溪江风景区以水秀、岩奇、瀑多、村古、滩林美而名闻遐迩,在我国国家级风景区当中唯一以田园山水风光见长的景区。本案围绕本地具体情况,找好公益诉讼“着力点”。结合全省开展“五水共治”活动,以保护楠溪江风景区便为工作重点。运用无人机等先进设备,从高空对损害现场进行拍摄,对造成损害的现状和程度进行证据采集和固定,客观地反映案件全貌。同时积极依靠上级院的支持,确保案件顺利进行。并督促责任单位的事后整改落实,争取达到预期效果。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向当地的群众和相关行政人员开展公益诉讼宣传。通过宣传册的发放、宣传单的张贴及报纸、两微一端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诉讼案】

(一)江西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军、黄任生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资溪县院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并移送至抚州市院。2017年9月15日,抚州市院立案审查。经查,时军、黄任生在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环保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重量为67.27吨。经资溪县环保局作出认定,经焚烧的电子元件产生残渣50.47吨、未焚烧的电子元件45.8吨,都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县环保局对现场遗留的危险废物进行了前期应急处置,支付相关费用合计26900元。

诉前程序

2017年9月25日,抚州市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抚州市院启动公益诉讼程序,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一是焚烧电子垃圾会产生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甚至危害人体健康。二是时军、黄任生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68.62万元,焚烧残渣以及未焚烧的危险废物的后续处置费用为12.11万元、15.57万元。

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25日,抚州市院依法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依法共同承担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修复费用68.62万元、处置危险废物已经发生的费用26900元、鉴定评估费16000元;依法共同及时处置非法焚烧危险废物造成的残渣及未焚烧的危险废物,消除危险,如两被告不履行上述处置义务时,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处置费用27.68万元。

2018年1月29日,抚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时军、黄任生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资溪县人民法院开庭。2018年2月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院经审查查明,5月28日因群众举报,有关人员将仍在焚烧的废旧电子元件进行灭火作用,停止了焚烧。该院认为应根据电子垃圾的具体焚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酌情认定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16万元,其中8万元由两被告缴纳至该院指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用于开展替代性修复,8万元由两被告自行用于电子垃圾焚烧现场及周边植树造林和养护。判令:时某、黄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8万元,并在焚烧危险废物的现场和周边40余亩土地上进行植树造林,养护3年;对涉案全部危险废物及残渣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并承担已经发生的处理费26900元和鉴定费16000元。

案件意义

焚烧电子垃圾提取金属谋利是当前普遍存在的现象,导致破坏当地大气及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引发周边村民或居民中毒事件,当地群众反映强烈。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不法谋利分子起到了较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警醒人民群众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理念,真正达到了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教育目的。本案是江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它的办理表明了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不仅打击犯罪还注重恢复环境,体现了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重的执法理念,是检察机关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

(二)贵州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县六池河流域“河坎房”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查明,2009年以来,第三人凤冈县佳腾休闲山庄投资人赵某某、凤冈县秀波休闲山庄投资人赵某、贵州省蜀黔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凤冈县蜀黔生态茶庄投资人艾某某等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乌江水系六池河支流六里河上修建长木屋、拦河坝、凉桥等休闲娱乐设施,用于营利性活动,六池河原生河道被破坏,妨碍河道行洪,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长期遭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由凤冈县水务局履行河道监管职责。但凤冈县水务局多年来一直未依法履职,对此类行为没有采取任何行政执法措施,其怠于履职的行为危害了河道生态环境安全,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该院依法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2017年7月14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向凤冈县水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凤冈县水务局针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河道生态安全,确保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建议书发出两个多月后,经检察机关现场走访调查,水务局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措施,导致辖区范围内违章建筑得不到有效遏制。

诉讼过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凤冈县水务局作为凤冈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辖区内河道范围具有保护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等法定职责。对违法占用河道、河滩,使国有河道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且影响河道泄洪功能,威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该局应当予以监管。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职,致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经开庭审理,湄潭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确认凤冈县水务局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全面履职。

案件意义

该案系遵义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贵州省非试点地区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湄潭县人民法院院长杨成书担任审判长,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卢大琼担任公益诉讼人,凤冈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整个庭审过程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同步直播,遵义市、凤冈县、湄潭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共计百余人旁听了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该案的成功办理,对遵义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全面开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为加强河道岸线公益保护、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良好范例。

(三)云南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7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以下简称五华森林公安分局)以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在五华区西翥街道办事处桃园水塘垭口处土地进行平整开发建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所占土地面积为7.33亩为事实依据,作出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处以:1、林业行政罚款48840元;2、责令立即停止施工;3、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五华森林公安分局在作出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强制执行,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未将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并未停止毁坏林地的行为,导致毁林面积在7.33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256.377亩。对扩大的毁林面积,五华森林公安分局未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对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

诉前程序

2017年3月10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向五华森林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五华森林公安分局和五华区农林局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将昆森公五林罚决字〔2014〕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及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后续毁坏的林地恢复原状。

2017年4月10日,五华森林公安分局回函称:在对双安都市农庄有限公司毁坏林地过程中存在监管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已约谈涉案当事人履行恢复责任。2017年6月检察机关对五华森林公安分局的履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五华森林公安分局未全面履行职责,被毁林地未得到修复,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五华森林公安分局未依法充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五华森林公安分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2017年11月30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12月10日宣判,支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五华森林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决五华森林公安分局继续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意义

本案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资源受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的侵害。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使国家资源被侵害状态得到遏制和治理,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全区87条河流在河岸纵深200米内陆域禁养区有286家养殖场(户),养殖畜禽20余万头(只),畜禽粪便及污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造成河水及周边环境污染。2017年荣昌区濑溪河流域水质由Ⅲ类恶化为劣Ⅴ类,被国家环保部2次通报,荣昌城区26万人饮用水安全受到影响。经查,各镇街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养殖排污行为未予监管制止,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

2017年10月11日,荣昌区检察院向荣昌区古昌镇政府、广顺街道办事处等16个镇街发出16份检察建议,建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养殖畜禽行为;综合整治养殖业污染,消除对周边及河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制定有效措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接到检察建议后,各镇街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村驻组,深入畜禽养殖户家中,逐一开展污染整治政策宣传,核实每户畜禽养殖数量。同时积极争取与区环保局、区畜牧局等职能部门支持。

诉讼过程

荣昌区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古昌镇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古昌镇政府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

2018年5月29日,江津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确认古昌镇政府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责令古昌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

案件意义

该案是重庆市首例提起诉讼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古昌镇政府怠于履行职责,针对上述养殖污染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养殖污染长期、大量存在,污染了濑溪河流域水质,影响了城区30万人饮水安全。通过检察机关督促集中整治,引起了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了纠正和履职,畜禽养殖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荣昌区境内河流水质及周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各行政单位也提高了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转变了行政执法观念,建立健全了日常监管机制。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8年4月,荣昌区委办公室、荣昌区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党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同月,荣昌区检察院部署在全区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截至目前,该区已关闭、搬迁286家养殖场(户),禁养区内畜禽全面停养,河流水质及周边环境改善明显。

(五)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厂工业废水直排长江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公安县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即进行生产,长期将废水直排长江。经检测,其所排污水中多项指标严重超标,对水体生态系统、水生动物造成不利影响,并可能危及饮用水取水口安全。2016年3月,公安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公安县环保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罚款。但该厂缴纳罚款后,并未停止生产,仍继续向长江排污。

诉前程序

2016年5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安县检察院)向公安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法责令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立即停止排污,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依法处理该厂违法排污行为。公安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于2016年7月6日对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超标排污行为处以罚款,但未依法完全履行监管职责,该厂生产活动一直持续,废水仍旧直排长江。

诉讼过程

2016年12月13日,公安县检察院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县环保局对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违法行为怠于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公安县环保局依法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2017年4月20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该院认定公安县环保局对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的违法排污行为未完全依法履职,其原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重作。目前,该厂已被关停,拟选址搬迁,转型发展。

案件意义

本案是湖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污染长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周末报社等评选为“2017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保护好“母亲河”的生态环境,对全省水资源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到了较好的引领示范效应。检察机关成功办理本案的同时,也注重了对非公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佳乐佳豆制品加工厂是公安县唯一取得卫生合格证的豆制品企业,又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检察机关需要保护、服务的对象。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将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多次走访涉案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开诚布公地交流,在督促企业整改、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环保责任的同时,主动与公安县环保局沟通协调,适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该厂选址搬迁、环保设施升级等问题,引导企业尽快转型,健康发展。

(六)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诉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魏湾中心卫生院、康庄镇卫生院、大辛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辖区内的四家医疗机构,床位均在20张以上,上述医疗机构自成立以来,始终未按照规定建设符合要求的医疗污水处理设施,其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严格消毒就直接排放至化粪池或污水管网,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仅于2016年9月向四家医疗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污水和垃圾,但四家医疗机构至今仍未整改,未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医疗污水仍直接排放,污染环境。临清第三人民医院分院是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辖区内的私人医疗机构,设有床位60张。2013年11月21日,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其无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情况下就违法核准其执业登记,并颁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医疗机构自成立以来,产生的医疗污水未经处理即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城市管网,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诉前程序

2017年3月7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制止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违法排放医疗污水的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虽进行了书面回复,但经检察机关进一步核实,临清市潘庄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仍未按照要求设置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的医疗污水仍直接排入化粪池或污水管网,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

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017年4月14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临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限期履行监管职责,监督上述医疗机构限期完成医疗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2017年6月26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581行初11号行政判决,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提起诉讼后,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聊城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聊卫医[2017]9号文件,在文件中专项部署医疗污水处理工作,通过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对医疗污水排放的监管。

案件意义

提到环境污染,人们往往想到的是企业非法排污,而忽略了医疗机构可能也存在污染环境问题。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需要经过严格处理后方可排放,否则会导致环境污染,引起各种疾病,甚至导致介水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危害不容小觑。本案便关注了医疗污水非法排放问题,通过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起到了起诉一案、警示一片的良好效果。

(七)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诉固始县泉河铺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固始县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生活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经调查,2013年,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过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情况下,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垃圾填埋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污染了河流,危害了当地生态环境,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经环境检测部门检测,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非常突出,渗滤液中检测出镉、铝等有害重金属。

诉前程序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泉河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立即停止向泉河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对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2、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职责。2017年9月20日,泉河铺镇人民政府书面回复,已将原有的垃圾清运走并填土深埋,做到了对存量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经跟进调查,发现该镇政府虽对该垃圾填埋场停止使用,但仅将垃圾填埋场小部分垃圾转运他处处理,在垃圾上方用砂石覆盖,未采取彻底有效的整改措施,现场仍存留面积924.5平方米、深度近5米的约5000立方米垃圾存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被损害的情况仍在持续。

诉讼过程

2018年4月11日,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在该镇闫桥村泉河边设置、使用的垃圾露天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泉河铺镇人民政府对垃圾填埋及原堆放垃圾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治理职责。

2018年5月27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案件意义

农村垃圾治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对泉河铺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意在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方”的警示作用。在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后,泉河铺镇政府积极了进行整改,尽管尚未达到环保标准,但已有了很大改善,该镇镇长当庭表示将会继续采取补救措施,还人民群众一方绿水净土。同时,固始县委、县政府亦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组织各乡镇、相关局委负责人旁听庭审,使相关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有了直观认识并起到宣传、警示作用。该案判决后,县委副书记、县长王治学对固始县检察院《关于对泉河铺镇垃圾填埋场污染环境一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情况及有关建议的报告》作出批示。固始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行动,纷纷对各自辖区的垃圾治理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排查整改。通过本案的办理,切实达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初衷与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八)广东广州南沙区院诉李伟来污染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8月30日,中国海监广东省总队直属二支队、广州支队和南沙大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贵港贵龙8090船正将船上建筑余泥倒进洪奇沥海域。李伟来系该船舶所有人并负责驾驶,被查扣时已倾倒100立方建筑余泥,另有约400立方垃圾尚未倾倒。经查明,案发所在地洪奇沥海域地处珠江出海口,毗邻伶仃洋、狮子洋和南海海域,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重要通道,又是中华白海豚等珍稀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李伟来违法在洪奇沥海域倾倒的建筑垃圾含“铜、锌、铬、铅、汞”等重金属,不仅危及航行船舶安全,更严重损耗海洋的环境容量,造成水质恶化,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诉前程序

2017年4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建议其向管辖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4月17日南沙区海洋与渔业局复函称:鉴于在司法诉讼方面缺乏专业经验,无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的专职人员,恳请由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对李伟来分别提起诉讼,追究其承担相应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侵权责任。

鉴于相关机关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2017年5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因李伟来污染海洋环境,依法向广州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7月27日,案件一审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伟来赔偿环境污染损失229918元。

案件意义

该案是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着眼于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监督及损害赔偿的追责,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也予以跟进和关注,使相关涉案人员得到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提升了海洋保护领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威慑力,有效遏制了一段时间以来向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现象。

海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质进入海洋,对海洋生物资源、海洋开发、海洋环境质量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坏,对人类自身也构成了严重威胁。“一带一路”建设也对海洋环境和航道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南沙自贸区是国家级新区,作为滨海城区,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案发地点洪奇沥海域地处珠江出海口,毗邻伶仃洋、狮子洋和南海海域,联结珠江三角洲城市群、香港和澳门,既是珠江流域通向海洋的重要通道,又是中华白海豚等珍稀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李伟来违法在洪奇沥海域倾倒大量含“铜、锌、铬、铅、汞”等重金属的建筑垃圾,不仅危及航行船舶安全,更会损耗海洋的环境容量,造成水质恶化,导致海洋生物死亡,破坏海洋生态系统。污染事件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南沙地区的生态发展战略,给当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努力带来严重挑战。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近几年来不少大型项目正加紧施工,受利益驱动,一些个人和单位违法向陆地和海洋倾倒垃圾,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损害。生态环境是举国上下关注的民生问题,切实关系到国人及后代的生存,海洋保护工作刻不容缓。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党中央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州检察机关充分认识到“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确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作为公益诉讼亮点工作,加强与海洋渔业部门联动协作,畅通各项衔接机制。对于隐蔽、恶意倾倒垃圾的现象,检察机关正通过深入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与海监、海洋渔业部门等行政机关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共同维护优质的生态环境。

(九)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诉许绪忠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年2月,许绪忠、赵建军、段武斌、林财超、符安峰、黄丙乾等人共同商议,投资建立金属提炼厂,并于2017年3月起在湘潭县茶恩寺镇茶恩村土桥组租用他人一空闲厂房,聘请刘孝宏负责工厂的生产现场管理和技术工作。该厂在未办理任何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长沙能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从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购买了44.905吨含镉工业废渣,后将该废渣直接堆放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厂内地面上,并擅自利用自制生产设备从危险废物中提炼镉合金,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渣随意处置。特别是在2017年5月29日,该涉案金属提炼厂因生产设备故障造成了含镉红色浓烟外泄,导致周边环境污染加重。

2017年6月20日,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湖南景翌环保监测有限公司对该金属提炼厂内存放的固体废物进行了现场采样和检测,经检测,原料(广东先导公司销售的工业废渣)、成品(经提炼厂生产加工后提炼出来的镉合金)中镉超过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限值要求,判定该原料、成品属于危险废物。2017年6月21日,经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取样并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对厂内存有性质不明的废渣进行浸出毒性鉴别,13个有效废渣样品中有10个样品镉浸出含量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的鉴别标准值,判定该金属提炼厂的各类混合废渣属于危险废物。2017年6月24日,湘潭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并委托湘潭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厂内积存废水和周边地下水、周边土壤进行镉含量检测。经检测,该金属提炼厂外道路旁水坑积存废水中镉超标163倍,周边地下水中镉未超标,三处土壤样品中镉严重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标准限值,分别是标准限值(1.0mg∕ph)的62.6倍、68.5倍和1040倍,且显著高于当地土壤对照点样品中的镉含量(3.74 mg∕ph),认定该金属提炼厂对周边生态环境已经造成严重污染。

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22日,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许绪忠、赵建军等人污染环境一案,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1、判令许绪忠、赵建军、段武斌、林财超、符安峰、黄丙乾、刘孝宏及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修复生态环境,逾期未修复则共同承担环境修复费用124.662万元。2、判令许绪忠、赵建军、段武斌、林财超、符安峰、黄丙乾、刘孝宏及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处置本案所涉尚未加工的27.65吨含镉危险废物,消除危险。湘潭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许绪忠等人及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对他们在湘潭县的金属提炼厂附近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恢复原状(本案审理期间已履行完毕),对寄存于环保公司的27.65吨危险废物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并报有关机关验收(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意义

本案是公益诉讼工作全面铺开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案件。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主动作为与具有环保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修复环境工程合同,落实修复方案。在案件宣判之前,修复工程完成,基本修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寄存在环保公司的27.65吨危险废物也即将交予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提前达到了预期的公益诉讼目的。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追究污染者环境侵权责任,加大了破坏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积极响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也为全国检察机关顺利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基层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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