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调整《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部分经营项目公开征求你的意见……

Adam 0 2024-12-10

丽江日报讯(作者 丽江日报)

丽江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丽江古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和维护丽江古城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促进丽江古城商业经营行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及《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丽江古城市场经营项目准入退出管理的范围,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于2008年6月24日经丽江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即大研古城区域。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规划》”)及《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市场规模、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合理规划和适时调整古城内商品经营项目布局,形成有序的商业经营和管理环境。

第四条 根据《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内容和要求,将《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鼓励经营项目类的扶持鼓励及倡导鼓励的经营项目列入准入经营项目,不鼓励经营项目列入限入或退出经营项目,对禁止经营项目类的项目列入禁入或退出经营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为保护和传承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突出传统民族文化特色,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扶持鼓励的经营项目范围,对经营丽江民族文化传承活动、东巴纸制作、加工、传承、展示,纳西族服装服饰的制作、展示、销售,知名人士、文化传承人、手工艺人开馆授艺等弘扬、展示传统文化特色的店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做好指导、扶持和管理工作。符合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依照《丽江古城民族文化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申报,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六条 经营者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亮证经营、文明服务,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客源以及拉客、宰客、欺客等违法违规及扰乱古城旅游秩序、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规定和要求,坚持民族文化特色经营方向,履行好范围内市场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等职责。

第二章 经营项目准入管理

第八条 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实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准入标识制度。凡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经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批准,取得《准入证》。已依法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前置许可证照,但尚未取得经营项目《准入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在本管理范围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

第九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严格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经营项目准入证》核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 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核发《准入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项目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以及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禁止在房屋过道、街巷通道、大门从事经营活动,严禁自行在经营门店内改造店中店用于经营。

(三)废水、废气、固废等废弃物的排放处理符合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消防安全符合消防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且消防安全责任人须与申办《准入证》登记的经营户主一致。

(五)经营场所的装修必须符合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必须符合古城的传统装修装饰风貌,柜台和店内的设置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使用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装饰材料和色彩装修店铺。

(六)招牌的悬挂和样式内容符合古城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

(七)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准入证》申办程序:

(一)具备和符合《准入证》申办条件后,经营者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办证登记,资料不全、按规定不需要或不能办理《准入证》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准入证》。

(三)申请人申办《准入证》,应当如实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商业经营行为联合审批检查工作组根据《准入证》办证申请,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就经营场所装饰装修、经营项目、消防设施、污染物排放、废弃物达标处理、环境卫生管理等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

(五)经检查合格后,经营户提交相关资料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审核。

(六)经检查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资料,报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审核。

(七)核查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的,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八)报局分管领导审核。

(九)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

(十)核准、发证、存档。

第十二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自受理《准入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并于做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准入证》,对于不予核准的,向申请人说明原由。

第十三条 《准入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载明店铺名称、经营户姓名、经营地点、经营内容及规模、准入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等内容;《准入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本应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 《准入证》有效期及年检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经营户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准入证》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30日前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提出《准入证》延续申请;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根据经营户提出的申请,在《准入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核定。

第十五条 《准入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核准延续以及依法未被准予延续的,其已经取得的《准入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注销其《准入证》。

第十六条 每间店铺只能经营2个(含2个)以内的经营项目,并且只能在《准入证》明确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经营者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营项目。

第十七条 经营项目的变更,须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及《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变更经营项目前经营户须到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核准同意后方能变更经营项目。

第十八条 《准入证》变更法人代表的,首先应向法人代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经批准后,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办理《准入证》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资料齐全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按程序办理《准入证》法人代表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户办理《准入证》注销手续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及时收回《准入证》正、副本,并按程序办理《准入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准入证》遗失或毁损的,经营户应当向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申请补领或者更换。《准入证》严禁涂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一条 散客营业网点申办《准入证》,只能以旅行社法人名义办理,不得以旅行社散客营业网点管理者及经营者名义办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场所是直管公房的,《准入证》经营户法人代表只能是签订公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禁止以承租人之外的名义办理《准入证》。

第三章 经营场所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经营场所装修装饰格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店铺格局样式必须遵循丽江古城传统商业店铺的基本形式,对原有民居进行修缮时,不得破坏传统建筑风貌。

(二)店铺应选用可拆卸的木制六合门,也可选用能平开的木制六合门和老式柜堂门,槅扇应做有传统形式的雕饰。

(三)经营场所不得选用铝合金窗、钢窗、塑钢窗等现代材料,应选用传统形式的木槅窗,不得采用全玻璃窗;不得采用现代材料制作的门。

(四)不得在丽江古城内的街道和门店内外设置任何商业性条幅和广告。

(五)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传统的木板条或青砖铺设,禁止使用水泥砂浆地面、假崭石地面、釉面砖地面、花岗岩石地面、地板胶地面等现代材料,吊顶必须用当地木质天花板。

(六)店铺的街沿石应采用当地的五花石和青石石材砌筑。

(七)经营场所的木制作油漆应采用传统民居色调,选用土红色或仿古色调,并且做到协调一致。

(八)经营场所的招牌应标注有中文、英文和东巴文字,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格式要规范化,做到一店一牌。

(九)店铺内不得有影响古城风貌的悬挂物及粘贴画等物(小黑板、小布旗、指示牌等)。

(十)相关经营证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便于检查人员查验。

(十一)经营场所以及院内严禁搭建临时建筑物、严禁使用太阳能、遮光棚、遮雨棚等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设施,禁止楼梯安装在天井内,禁止随意改造民居建筑扩大经营面积。

(十二)经营场所内外禁止使用不协调灯具、灯箱。

(十三)经营场所内严禁使用大功率音响和调音台及功放设备。

(十四)经营场所应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四章 经营项目限入、退出和禁入

第二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按照《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传统商业文化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及《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内容和要求,对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餐饮、化妆品、手鼓、酒吧等不鼓励经营项目纳入限入或退出经营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不鼓励类经营项目严格控制,不再审批;办理了《准入证》(含《准营证》)的经营户,逐步对其规模、数量进行压缩,严格控制经营数量和规模,逐步引导其转项经营,或者退出古城。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的禁止经营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并禁止在古城范围内经营,对已有的,坚决关闭退出古城。

第二十七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将适时调整《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并根据《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将《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的不鼓励类和禁止类经营项目作为《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见附录),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和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经营户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不鼓励经营项目的,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经营户转项经营或退出经营的引导工作。

第三十条 自行变更经营项目的,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对该经营场所的《准入证》按程序予以注销,停业整顿;其他证照的注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户经营《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目录清单》中禁止经营项目的,一旦发现,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一次性取缔,退出古城,同时,将拒不改正的经营户相关信息通报监管行业部门,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经营户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依照《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理顺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丽办字〔2017〕18号)的规定由古城区、玉龙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责令整改、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按要求整改合格后,应当向作出责令整改的职能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取得营业前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对于拒不整改的,一次性取缔,退出古城。

第三十四条 经营户对其商品的价格、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等不诚信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有其他扰乱古城旅游秩序及经营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由查处部门记入不良信息记录,列入丽江大研古城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性质严重的,一次性取缔,退出古城。

第三十五条 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古城内的经营户开展文明诚信经营示范户评定和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的公布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 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履行承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违反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 侵犯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及扰乱旅游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违反社会治安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和消防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条 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报请上级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 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丽江古城内经营项目负面清单》

(平台编辑:全媒体781319)

(LastUpDate:2018-02-10 1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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